【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蔡达峰:发挥参政党作用,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连日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高度关注、持续热议中共二十大,认真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大家纷纷表示,要紧紧围绕中共二十大绘制的宏伟蓝图、确立的奋斗目标和作出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参政党职能,主动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即日起,“统战新语”陆续刊发各民主党派中央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学习心声。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战略部署,为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进新征程提供了强大动力,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民主促进会热烈祝贺中共二十大胜利闭幕,坚决拥护大会各项决议,坚决拥护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民进要把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二十大精神上来。
要深刻领会新时代伟大成就。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事实再次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愧为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力量,不愧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流砥柱。
要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为奋进新征程、开展新实践,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和思想指导。我们将全面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为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要围绕新时代新征程的目标任务,积极发挥参政党作用。中共二十大庄严地宣告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周密部署了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民进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立会为公、参政为民,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作为履职尽责的第一要务,致力于推动中共二十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扎实开展各项履职工作,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多做凝心聚力的工作,多为群众办实事,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新贡献,更好地担负起中国共产党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的光荣责任,更好地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的崇高使命。
要按照新时代参政党建设要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民进将学习执政党全面从严治党、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和经验,深化政治交接,自觉自主自为地、坚持不懈地、务实有效地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体现时代新面貌,体现多党合作新气象。
在新征程上,民进将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积极响应中共二十大号召,为坚持和完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创造无愧于伟大时代的新业绩!
(来源:统战新语微信公众号 作者蔡达峰系民进中央主席)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